合同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

合同未完工结算工程款需根据不同情形处理。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,承包方可按实际工作量结算,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算价款,发包方需赔偿承包方损失。若因承包方原因未完工,承包方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
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:
1.若双方对已完工程质量无异议,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;若质量不符要求,承包方应修复,修复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,发包方有权要求减价。
2.若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有争议,可先协商确定。协商不成时,可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机构鉴定,以鉴定结果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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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,承包方能够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,依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,同时发包方要赔偿承包方遭受的损失。
(2)若因承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,发包方有权利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(3)当双方对已完工程质量无异议时,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;要是质量不符合要求,承包方需进行修复,修复后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,不过发包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。
(4)若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存在争议,可先协商确定,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,可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,以鉴定结果结算。

提醒:
工程结算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,不同情形对应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遇到纠纷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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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,承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,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算已完工程价款,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。
(二)因承包方原因未完工,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(三)双方对已完工程质量无异议,参照合同约定结算;质量不符要求,承包方修复,修复后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,发包方有权要求减价。
(四)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有争议,先协商,协商不成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机构鉴定,以鉴定结果结算。
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,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,按照以下情形处理:
(一)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,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;
(二)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,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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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若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,承包方可按实际工作量结算,按合同计价标准算价款,发包方要赔偿损失。

2.若因承包方原因未完工,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担责。若质量无异议,参照合同结算;不符要求,承包方修复,合格后可主张款项,发包方有权减价。

3.双方对价款有争议,先协商,不成则共同委托鉴定,按结果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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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合同未完工结算工程款需分情况处理,因发包方原因的承包方可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且获赔偿;因承包方原因的承包方担责;质量无异议参照约定结算,不符要求需修复;价款有争议可协商或鉴定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相关规定,当工程因发包方原因未完工时,承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获相应赔偿是合理的,这保障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。若因承包方原因,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是对发包方权益的保护。对于已完工程质量,若合格按约定结算,不合格需修复,修复合格可主张工程款但发包方有权减价,体现了对工程质量的重视。当双方对价款有争议时,协商和鉴定是合理的解决途径。若遇到合同未完工结算工程款的相关问题,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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